劳动纠纷中争议最大的三个问题,淄博地区最新意见来啦

2020-06-08 14:38:09

劳动纠纷中争议最大的三个问题,淄博地区最新意见来啦


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问题(适用普通1年时效)


案号:(2020)鲁03民终491号


审理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0-03-18


审理程序:二审


【判决摘要】王某2018年3月与鑫国工程解除劳动关系,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规定,其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应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前的2017年度、2018年度,而其主张的2008年至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某主张2008年至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未超过仲裁时效,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丽姐说法】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实务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时效限制,而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2018年淄博市中院统一裁判规则适用第二种意见,即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时效限制,而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醒】今年新最新案例显示淄博地区裁判规则已经改变,即适用第一种意见,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劳动篇1.2】山东省各中院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 


二、 确认劳动关系时效问题(适用普通1年时效)  


案号:(2020)鲁03民终449号


审理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0-03-24


审理程序:二审


【判决摘要】上诉人李某曾系被上诉人淄博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职工,双方于2003年8月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主张的要求确认与被上诉人自1988年3月至200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2003年8月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直到2019年8月5日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实务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求对事实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虽然由于仲裁前置的原因与普通民事案件有所不同,但二者适用时效制度的范围是一致的,时效规定不适用对事实的确认之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应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提醒】今年新最新案例显示淄博地区裁判规则适用第二种意见,即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三、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工问题(只要享受养老保险都不是劳动关系) 


案号:(2020)鲁03民终285号


审理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0-03-05


审理程序:二审


【判决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时已满59周岁,尚不满60周岁,由被告给其安排工作,受被告公司管理,至2015年3月23日(被告达到60周岁)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原、被告自2015年3月24日(原告年满60周岁)至2019年6月6日之间的关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社会养老保险处出具的证明,原告按照规定领取了居民养老保险,应为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已年满60周岁,依据上述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23日法定终止,原被告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6日之间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2015年3月23日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被告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9年6月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该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参加劳动的方式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劳动者年满60周岁后继续参与劳动,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司法解释亦有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诉人魏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依法领取了养老保险金,故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和盛泰公司之间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应按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达到退休年龄,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在2020年2月份曾梳理了下网上检索到的2020有关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劳动关系的案例,目前还是三种观点:


第一,不承认劳动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江苏、浙江、河南、广东、四川等;


第二,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如山东(淄博本地法院即是此观点)、湖北、新疆等;


第三,有条件承认,以入职为时间点,入职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离职时达到退休年龄,承认劳动关系。还有在工伤认定中涉及达到退休人员劳动关系的,有的法院认为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有的法院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淄博本地的观点是以是否领取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来区分。


【提醒】今年新最新案例显示淄博地区裁判规则已经改变,即劳动者只要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管是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镇、农村居民养老金,均不再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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