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胜任工作的解除方法有哪些区别?

2024-11-22 08:13:2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或者经规章制度规定。

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两种解除方式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解除步骤的要求也不同,不应当混淆。

一、对于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一共有八种情形。
本文拟探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以及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之间的差异。

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不胜任工作解除法律规定的差异

第一,法律依据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适用期间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仅适用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而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则适用于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即适用于试用期员工,也适用于转正后的员工。
第三,解除程序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能够证明的,在试用期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胜任工作解除,则有着更谨慎的法定步骤:如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在调岗或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胜任工作解除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劳动者提出或者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举证责任不同。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用人单位需举证:1.用人单位有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劳动者知晓;2.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并告知理由。
以不胜任工作解除,用人单位需举证: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或者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标准;2.用人单位可以证实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情形;3.用人单位需要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4.用人单位需证实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

三、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重视与员工约定、或者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哪些情形属于不胜任工作。

来源兰台劳动

作者:谢丽娜 李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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