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系列宣传丨(三)工伤保险待遇

2024-09-04 08:19:39

一、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本项目无需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共享认定、鉴定信息后, 待遇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银行账号。

本人工资: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项目无需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共享工伤认定信息后, 一次性工亡待遇按照近亲属、用人单位指定账户确认书要求,发放至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指定账户。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申报材料《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5-10级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待遇项目
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需申报材料:
(1)《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门诊报销材料(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及对应的门诊病历或明细清单、处方笺、检查检验报告单);住院报销材料(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及对应的住院病案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3)异地就医交通费、住宿费发票。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需申报材料:《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工伤)》

二、申报方式及地址



现场申报。工作日,通过现场申报方式向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三、法律责任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温馨提示



1.工伤医疗(康复)联网结算费、经确认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无需职工申报,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联网或直接结算。
2.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发放至工伤职工个人社保卡银行账号,请及时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


来源:“淄博人社”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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