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公告

2020-06-06 10:28:53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公告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公告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公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8657元(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19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239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分别为96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分别为87元,高青县、沂源县分别为78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应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应在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并与职工进行核实对账,职工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厅。


(二)2019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纸质版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于7月31日前,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


(三)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19年6月份的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对于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调入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为提高办事效率,缴存单位尽量从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缴存、变更等有关业务。通过网上服务厅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时,要认真选择封存类型,以免影响职工办理相关业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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