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对象
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的各类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3、“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予进行稳岗返还。
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返还标准参照企业实施;
3、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按照各自2020年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返还比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政策期限
普惠性稳岗返还受理期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咨询热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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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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