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转正后将其调入其他部门,再以此为由要求新增试用期,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不得约定试用期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
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间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
除以上法定情形外
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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