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淄博人社”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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